伊斯兰堡:最高法院周四驳回了巴基斯坦选举委员会 (ECP) 在选举法庭案件中的辩护。
法院已将此案提交给由三名最高法院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以便就该问题组建更大的审判庭。
这一进展是在由首席法官和法官纳伊姆·阿赫塔尔·阿富汗 (Naeem Akhtar Afghan) 组成的两人法庭听取了 ECP 针对 LHC 裁决提出的申诉之际取得的,在 LHC 裁决中,法院已为旁遮普邦的多个选区组建了选举法庭。
选举委员会根据宪法第 185(3) 条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以抗议地方高等法院 5 月 29 日做出的成立八个选举法庭的裁决。
由拉合尔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利克·沙赫扎德·艾哈迈德(Malik Shahzad Ahmad)组成的法院单人法庭命令,法官沙希德·卡里姆(Shahid Karim)、法官 Ch 穆罕默德·伊克巴尔(Ch Muhammad Iqbal)、法官安瓦尔·侯赛因(Anwaar Hussain)和法官苏丹·坦维尔·艾哈迈德(Sultan Tanvir Ahmad)将在拉合尔高等法院主审席位审理选举请愿书。
法官阿西姆·哈菲兹 (Asim Hafeez) 将在 LHC 巴哈瓦尔布尔法庭审理选举请愿书,法官萨达尔·穆罕默德·萨法拉兹·多加尔 (Sardar Muhammad Sarfraz Dogar) 和法官拉希勒·卡姆兰 (Raheel Kamran) 将在 LHC 木尔坦法庭审理选举请愿书,法官米尔扎·维克斯·拉乌夫 (Mirza Viqas Rauf) 将在 LHC 拉瓦尔品第法庭审理选举请愿书。
该命令是对 Rao Hashim Omar Khan 等人提出的请愿的回应,还命令 ECP 任命由 LHC 首席大法官提名的另外六名法官担任选举法庭法官。
值得一提的是,八个选举法庭中有两个已经在旁遮普省开展工作。
作为回应,选举机构在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中,寻求对初级法院有争议的判决进行上诉,理由是,根据宪法第 219 条和第 222(b)条的规定,任命选举法庭的权力属于选举机构。
选举委员会进一步辩称,宪法第 219 条并未明确要求该机构在任命选举法庭或为此类选举法庭分配领土管辖权时,须咨询相关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请愿书中指出,2017 年选举法第 140(3) 条仅要求与有关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协商任命现任高等法院法官担任选举法庭的问题,但这一协商并不涉及将地域管辖权分配给选举法庭,这是选举委员会的唯一权力和特权,这一点从 2017 年选举法第 140(1) 条与第 151 条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来。
在今天的听证会上,CP Isa 质疑 ECP 如何发布总统法令,并想知道选举机构为何不符合 LHC CJ。
他说:“当议会已经就某一问题制定法律时,[总统]法令是对议会的侮辱。”并补充道:“宪法中没有写明不能会见法官[…]为什么 ECP 会引起争议?”
在回应首席大法官的评论时,ECP 的律师 Sikandar Bashir 表示,他并没有制定有关该法令的法律,而且他根本没有为该法令辩护。
该律师表示:“该条例是根据司法部门现有的案件负担而颁布的。”
在谈到 CJP 对议会侮辱的言论时,该律师坚称他并不代表联邦。
他还告知法庭,选举委员会已根据《选举法》第 140 条致函 LHC,要求提供现任和退休法官名单。
与此同时,在此案中代表巴基斯坦正义运动党(PTI)的律师萨尔曼·阿克拉姆·拉贾向法庭通报,该问题的法令已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IHC)和 LHC 受到质疑。
对此,首席法官质疑,既然该法令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何要向不同的高等法院提出质疑。
他说:“我们不能发出通知,因为该法令尚未受到最高法院的质疑。”
首席大法官进一步指出,有关表格 45 的问题目前正在选举法庭审理,如果该问题最终提交最高法院,他们将审查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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